Friday, May 22, 2009

從中小企繼承看電盈私有化 - May 21, 2009 信報

上訴庭對電盈(008)的判詞終於在上周出來,其中主要有二點。第一是大股東私有化動機成疑,作價不公平,亦即過低。二是種票嫌疑,影響投票過程,投票結果也就不能反映小股東的真正意願。我的看法跟之前二篇文章所寫的都是一樣,就是種票不可接受。但對於第一點,各人背後動機如何,作價公平與否,其實是商業決定,大小股東從來是利益不一致,矛盾要靠市場解決。法庭應是按法例行事,加入道德元素就非常麻煩,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也。

首先,讓我分析一宗真實個案,幫助大家理解。有朋友家父過身,後事安頓過後,也是處理遺產之時。最煩人是世伯與前輩合資的一間中小型私人公司。世伯原本是個人經營,後來上了軌道就成立公司,也分了點股份與幾名開國功臣,讓他們當小股東,有福同享,也讓兄弟班繼續落力打拼,這是典型獅子山下的故事。歲月流逝,江山代有人才出,更有新科技輔助。生意無復當年勇了,但也還可養活一班舊夥計和老臣子。

「將軍一去,大樹飄零。」世伯的大股權由姐弟二人平均承繼。但二兒子(又是二少)無意繼續經營,只因回報不合他要求的水平,不符合心中的經濟效益,他也不看好前景。大家姐則認為,要祖業不可那樣輕言放棄,要一力承擔,前景也不是一片灰暗。一班老臣子當然堅持幹下去,他們要轉行或轉型也近乎不可能。但二少去意已決並提出,一是清盤分資產,要不然,就請大家姐和前輩叔伯們買了我的股權就是了。

與電盈情況不同,這宗個案是其中一個大股東求去。前輩小股東和大家姐被迫要全面接手。私人小公司當然不用談什麼私有化,但也跟動輒幾百億的管理層收購(management buyout,MBO)或槓桿收購(leverage buyout,LBO)案例一樣,大家姐和前輩們都是無財力付鈔給二少。世上那可有方法幫他們,可以不費分毫就買下二少的股權及保住公司呢?

正是橋不怕舊,又是LBO,拿公司最值錢的資產抵押與銀行舉債作收購之用。今次朋友公司有的是廠房,公司拿得銀行貸款,就全用來回購二少股權了。大家姐和前輩們的股權也就按比例增加。過程雖無上市公司那麼複雜,如上次談過上市公司要面對的financial assistance(公司法第47條)問題,絕大部分情況下都不適用於非上市。但也要聘會計師來處理會計上和《公司法》下其他的種種要求,否則一個不小心就違規了。

利益衝突棘手

此外,各人當中的利益衝突怎解決呢?前輩們作為買家當然想把價錢壓至最低。但大家姐呢?手心是肉,手背也是肉。前輩們又會不會把她看成為是幫胞弟來抬價的呢?最慘是她早已移民番邦,以後公司運作就只能倚靠前輩,人在海外,真是隔山打牛,不怕被他們「食夾棍」嗎?而二少去意已決,既不看好前景,更無心經營,又怎可叫那麼高價呀?真是動機和立心都不良,我們是看着你出生,看着你大呀!現在你竟來取我全部老本?

於我看來,最棘手的是祖業是私人及非上市小公司,不可能直接跟上市公司相比,這樣,又那來找一個公開的市價或P/E來作參考呢?但以上全是商業社會中,在每天無數大小交易裡都要面對的問題。我怕請大法官來都不可給你絕對的答案。也沒有人會那樣做,只因交由市場去解決才是最快、最有效,花費最少的解決方法。

長話短說,股權作價和轉讓的問題最後都解決了。財務安排的結果跟電盈私有化計劃原本預期的結果都一樣。就是大家姐和前輩都是不費一分一毫買下了二少的股權,靠的就是押上公司財產,拿取巨額貸款來支付作價。這也不是不用付代價的。

一間原本無負債的公司,財務從此變為高槓桿。本來全部股東一條心,現在多了一個債主,股東們要為他打工,或應說要先付完他的利息才可實現自己的其他大計。營運風險是高了,但做生意,回報與風險從來都是要自己去衡量及承受。

盈拓須現金補貼

電盈私有化的融資安排實也差不多,都是全靠銀行借貸。所不同者,是上市公司受《公司法》第47條所限,電盈不能直接舉債去支付小股東私有化的作價,而是要先有大股東新加坡盈拓和網通自己先行舉短期過橋債(bridging loan)支付。私有化完成後才由電盈派息予盈拓和網通償還,實則是把借貸放回電盈身上。派息後,網通有餘錢落袋,二少也有。但盈拓就不然,還要補貼,即真金白銀付鈔。

電盈負債也大大提高;二少私有化後的生財大計,我不知,但風險是高了。這樣的財務與派息安派跟我朋友的都一樣,是典型的MBO,LBO。那有何不妥呢?如想知詳細論述,請再閱讀筆者2月25日在本報的文章。

回頭再說大家姐和二少。如他們有串通,抬價或其他欺騙前輩小股東的行為,就真是立心不良,隨時會受法律制裁。同理在電盈私有化一事上,種票與否才是關鍵。我就覺表證俱在,而且太多巧合了。上訴庭已有判決,但我不是法律專業,現在要看終審庭的最後裁決,也看他對上訴庭介入了商業決定一事,是否有不同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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