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February 12, 2010

人民幣結算 港落後形勢 - 信報 2010年2月11日


香港行《普通法》,重要精神就是法律沒有禁止的,我們都可以做。在商業行為上,我們就是靈活多變,在金融領域上就是勇於創新,沒有違反法律的,就可推出市場,讓香港跟國際接軌。

內地不同,法律體制源自歐洲《大陸法》,加上幾十年的計劃經濟,做起事來要層層審批,效率就是跟不上我們了。要推出新產品更是難於登天,監管法規沒有寫的,是沒有違規,是沒有「違」現在的「規」也,也就是沒人敢做了。要做,就要等相關機關立案出行政指引甚或立法,這樣的從上而下,效率如何,可想而知。

香港加強監管矯枉過正

這項港人引以為傲的優勢,卻正在此消彼長。金融海嘯暴露了人性貪婪的陰暗面,但隨之而來是矯枉過正的加強監管,既沒對症下藥,也阻礙正常運作。反之內地為排出外滙洪峰,為「走出去」,為爭市場,人行和各間商業銀行都挖盡心思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,再非以前的吳下阿蒙了。

再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。年初廣州有報道說,中港兩地做成了第一宗的跨境服務性貿易(工程則師樓設計費)人民幣結算。按內地慣例和規定,貿易是指有形貿易。服務行業或其他專業服務收費,皆被界定為非貿易項下的經常賬項目,跟前者在外管制度下是有區別的,有更嚴格的規管,否則有心人大可利用巧立名目的顧問費或其服務費,利用經常賬來走資可也。故服務性貿易原不在目前的先導人民幣「貿易」結算計劃中。

香港是自由經濟體系,政府統計數字上是有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之分,但在真商業戰場上,就只有「有錢收、無錢收」之分。對吾等錢莊掌櫃而言,就多了一重關卡,黑錢還是白錢也。

人民幣貿易結算自去年7月開始還在起步先導階段,效果卻強差人意。箇中原因以前也寫過了。但原來不少香港專業行業與內地客戶真有這方面的需求,為何不能參與?

但這是真貿易,有圖有則更有大本計劃書,又不是資本賬,更非走資黑金,為何不可用人民幣交收?當我賣書不可嗎?內地銀行就向人行據理力爭,人行也深明大義,既合是真貿易,也不違資本賬管制,放行去馬可也。

但錢來到香港,掌櫃一看,銀票非來自內地試點企業,更無實物交收,不符我們陳掌門的指引。要金管改之,重重關卡,費心費時,多一事不如小一事,給我「人仔銀票」又如何,原路退回可也。

此舉得失客戶之餘,更被內地同行引為話柄,轉回頭說我們行事不得靈活,沒有衝勁以客為先。最後是高人出手,金管不用改指引,由內地錢莊一力承擔核實內地付款人是否為試點企業,也轉用另一港銀來完成交收。這才真合符邏輯。外管是內地法例,應由我們香港的官或民來解釋演繹?

優勢消失於無形

前些時,也談過了人行已批准非境內機構跟內銀開立人民幣賬戶 (Non-resident Account,NRA),把收到的貿易款存進去(其他如利息收入的資本賬當然不行),這給香港公司多一個選擇,高點利息來搞活人民幣貿易結算。但真是人算不如天算,差不多三個月了,香港金管當局還對此大有保留。

此話何說?貿易一定有買賣雙方,跨境結算就一定會有兩家不同的公司在一付一收吧。是故,在金管發給本港銀行的指引上,這是清楚不過的先決條件。香港公司要收內地滙出的人民幣,先不用說其他,第一就是一定要來自第三者戶口。

如今香港公司收了人民幣貿易款,放在自己在內銀開的NRA 戶口上,日後打回來港使用,是正常不過吧﹗也是人行的原意和已經批准的。但金管有意見,打回來的錢不是來自第二家公司,是你自己從內地轉撥過來,怎會是貿易款?這種結算不行,要做,就要我個別審批!

邏輯好像說得過去,也符合規定。但就沒有想多一步,盲目依從一條自己定下來的指引,阻撓了正常商業運作,甚至國家政策發展。官僚至此,比內地更甚,真令人無言。故事還在發展中,又要人行跨境出手遊說了。

中港兩地,我們靈活之優勢,莫非真是消失於無形中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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